更新时间:2018-10-29 17:31作者:王华老师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条件制定招生专业与计划。每年的招生专业与计划,经学校校务会会议审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我校2015年面向湖南、河北、河南、江西、湖北、广东、广西、山西、山东、安徽、福建、四川、重庆、贵州、云南、新疆、海南、陕西、宁夏等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面向社会公布。招生实习就业处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5-1.2,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分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非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若第一专业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档案,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我校对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理,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对应、往届高考毕业生入校和专业安排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能吃苦耐劳的工作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费用。收费标准:各专业均为5460元/年;学生公寓收费为1200元/年;三年书籍费2000元(入学时交清,毕业后结算,多退少补);并严格按照湖南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体检、录取等学杂费。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门申请办理学费减免、缓交等手续。学校设立奖学金和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贫困学生给予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