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7:27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招生决议;讨论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等。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2015年学校普通本科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的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高水平运动员、核类专业单独招生的预录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考试情况提供给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工作行政部门,按政策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四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不满额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