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7:22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十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和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和专业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口试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纪检部门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三方面综合衡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
第十九条 专业志愿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对进档考生先按其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专业计划数,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考生因受分数限制所报第一专业志愿已满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依次类推。若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则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与志愿相近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