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7:13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文东校区 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明水校区 章丘市章莱路2555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531-82606112)。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 2015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工程和公安情报学六个本科专业。刑事科学技术和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其它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山东省内考生,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3年9月1日后出生)。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和面试,政审、面试合格。 第十六条 政治条件。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政治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第十七条 身体条件。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体检不合格论。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2.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 第十八条 体能条件。凡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参加体能测试,且成绩合格。测试项目和合格标准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