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我院是独立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学院专业介绍详见《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招生咨询
学院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167号
电话:022-63306330、63301001
传真:022-63306330
邮编:300270
E-mail:ydlczhaoban@163.com
网址:
http://zsxx.tjykdxlcyxy.cn/
第二十条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公布,亦可与我院电话查询。信息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名册为准。
第二十一条后续管理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本科类招生。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的录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