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招生录取分数线(3)
更新时间:2018-10-29 17:03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艺术类考生入学后将进行专业复试,复查或复试不合格者将按上级和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入学后,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六条天津理工大学设有覆盖面近4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天津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整个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统一由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按照本章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校郑重声明: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做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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