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奖学金设立
1、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地一本录取线以上的文、理考生,且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者,获新生奖学金1万元(名额不限);
2、学校设公能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其中,公能奖学金为学校最高荣誉奖学金,奖金10000元;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学金,奖金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单项奖学金,奖金400元。奖学金获奖比例达到总人数的24%;
3、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奖金8000元;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奖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5000元。
第二十条学生学习期满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我校是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填报。
第二十三条凡是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我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并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归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我校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学校招生办公室网站上,考生可随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