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23:19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三条、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于不能完成计划的专业经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同层次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毕业待遇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经考核合格毕业时可获得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参加相应考试及技能鉴定,可颁发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学院保证涉矿类、机电类专业合格毕业男生推荐至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其它专业毕业生推荐就业。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学院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教育厅共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退费办法: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