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1 04:26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院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协调处理学院的招生日常事务,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负责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解答考生及社会对招生工作的询问;协助纪律监察部门、教务处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负责对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二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德、智、体条件均合格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即:
1、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能满足的录取第三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2、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生源,按其填报的第二、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对于按以上原则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院采取征求考生意见。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5、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录取成绩:依据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加、降分投档考生处理办法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招生时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在本院学习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可在各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相关网站查询,并通过我院网站的招生信息栏予以公布,以特快专递形式及时给正式录取的新生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目前省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如下:专科(高职)学费:理工类5000元/生·年,文史类48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6人间)。退学学生所交学杂费,按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