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1 04:09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当年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就业处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艺术特长生和体育特长生,每年单独组织艺术特长生测试。通过测试,确定符合学校要求的考生,学校发放合格成绩通知,并将合格名单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符合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对学校没有单独组织艺术特长生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认可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学校不组织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的录取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原则上按照调档范围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情况,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无男女生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按“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分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以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主科考试成绩高的考生”的原则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