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1 03:51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贵州师范大学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下进行。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录取工作。
第八条 贵州师范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的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九条 学院2016年面向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院招生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录取。在贵州省艺术、体育类专业一般为体育艺术第三批次,普通类专业一般为本科第三批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当年全国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实行学院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网上远程录取的方法。
第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认可教育部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三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艺术类考生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体育类考生专业、文化及综合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