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1 03:32作者:王新老师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烹饪和食品类专业要求考生的裸眼视力或戴上眼镜的矫正视力达到4.8以上。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对具有体育和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总分顺序,根据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体育与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成绩认定:我校认可各生源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2、填报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
体育类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艺术本科专业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艺术专科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英语类相关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各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十七条 录取与入学:
1、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校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2、凡在我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20天后,未前来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3、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等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