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1 03:28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外语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
第十三条 各专业无性别和民族限制(预科班限招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2016年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一年学习后能正常结业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2016年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分流。分流时,除财务管理、会计学、临床医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4个专业及艺术类、体育类之外,其他专业可以按规定分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明文确定了分流专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按相关省份2016年艺术类专业招考规定,有统考要求的须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上),按以下原则录取: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70%与高考文化成绩3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40%与高考文化成绩6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以相关省份的统考专业成绩60%与高考文化成绩4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以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即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58cm,录取时按投档成绩综合排序录取。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湖北民族学院验印的相应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第十八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每学年度奖学金评定。学校奖学金按照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奖励,奖励面不低于在校生的30%。
第十九条 学校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政策申请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住宿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学生可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也可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向指定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学校还多方吸引社会资助,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提供勤工助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