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1 03:27作者:三水老师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为1:1.2。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高分考生报考我校。对考分在各省第一批次线上,在第二批次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档案投入我校,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考生,学校将保证其录取。该类考生进校后60天内可根据本人申请进行专业调整,优先编入相关专业特色班学习;本科毕业后如报考我校研究生且达到我校研究生录取条件的,根据我校研究生录取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者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拟录取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计划未录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分数总和为录取总分。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取得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合格证(我校在湖北、福建、湖南、广东四省未组织艺术专业考试,考生只需通过省艺术专业联考即可报考我校),福建省考生根据当地招生政策,按所在省份制定的综合分择优录取;其它省份考生录取总成绩为文化总成绩的40%与专业总成绩的60%之和(湖北省、湖南、广东省三省考生的专业总成绩以该考生所在省联考总成绩为准),英语成绩在录取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原则以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所含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直至批次线。
第二十一条 独立学院本、专科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专科录取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