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1 03:27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四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英语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但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为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录取后以德语安排教学为主。
第十六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具体招生计划见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专刊。
第十九条 2016年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化学类(应用化学、材料化学)、化工与制药类(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包装工程)、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自动化)、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类(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旅游管理)、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二十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
第二十一条 学校第一志愿的投档比例一般为120%,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投档比例将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学校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照“专业级差”录取规则,即在第1专业与第2专业设级差1分,第2专业与第3专业设级差1分,第3专业以后的专业不设级差视为平行专业志愿,等效基准成绩相同时按英语、数学单科成绩的先后排序;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和“专业极差”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