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1 03:17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二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的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以专业计划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院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先录取报考本校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报考本校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八条 艺术类各专业报考及录取,按照《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省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语种:语种不限(入学后,除语言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小语种录取的学生不单独授课)。
第二十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山东省教育招生考生院网站查询;学院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普通本专科学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15]136号文件统2c28一核定的标准。文史类每生每学年为4000元,外语类为4000元,理工农类中的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为4500元,经济学、管理学类为45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专业为8000元。退学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5】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资助与奖励政策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院建立了融多种形式于一体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品学兼优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年),贫困生可享受国家不同等级的助学金(2000、3000、4000元/人/年)。学院还设有一批贫困生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保证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