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1 03:01作者:王华老师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377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 邮 编:255130
第六条 学校办学性质、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时间: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条 基本情况:
★学校品牌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以培养培训专科层次小学及幼儿教师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60余年来,学校始终坚持小学、幼儿教师培养的特色,完善形成了小学师资综合培养,一专多能、幼儿教师综合培养、学有所长的人才培养模式,共培养4万余名社会优秀人才。学校先后获得全国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德育科研名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学校先后以优异成绩通过了全省高职高专办学条件、德育与校园文明建设工作、人才培养工作等评估。2016年学校被省教育厅、财政厅遴选为19个省级教师教育建设基地之一。
★地理环境
学校坐落在奂山脚下,位于清代著名文学家、世界短篇小说之王蒲松龄的故乡山东省淄博市,西临滨博高速公路,南靠胶王路,与济南经十东路贯穿一线,西距济南80公里,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捷通达。其地东带齐国故都,西襟孔孟之乡,自古人文荟萃,文化底蕴深厚。
学校现校园占地面积725亩,校舍规模达到22.9万㎡,固定资产3亿元。学校拥有纸质图书83.1万册,电子图书345GB,机械钢琴407台,数码钢琴135台。除常规室外运动场地,另建有1.2万㎡的体育馆、600余亩的校内双山区域户外越野和自行车运动基地等。各项配套设施功能齐全,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专业设置
学校现开设专业以文化教育类为主,兼及其它专业大类共29个专业,面向全国多个省份招生。其中,语文教育、数学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美术教育为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学前教育、英语教育被立项为教育部、财政部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美术学被评为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十二五重点学科;国家级教师教育精品资源共享课1门;建有省级精品课程21门。
学校现有专科在校生7000余人,专任教师427人,其中教授27人、副教授102人,具有博士学位的13人、具有硕士学位的265人;拥有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教学名师1人。学校从山东大学等知名高校和优质小学、幼儿园,聘任100余名教授博士、一线市级以上教学名师担任兼职教师。
★教育科研
学校重视科研工作,教学改革和成果方面:拥有省级以上教改立项项目12项,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论文和科研成果方面:学校教师在各级各类报刊上发表文章2820余篇,出版著作、教材180余部,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300余项,其中省级项目104项,780余项科研成果在各级各类评比中获奖。
学校积极推进开放式办学,先后与美国、英国、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以及国内的中央美术学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等知名高校和服务机构开展了合作办学。与韩国湖原大学合作的学前教育(中韩合作办学)专业连续两年招生成功,报考人数和报到率均高于同类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十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和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和专业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口试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