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1 02:59作者:三水老师
东北石油大学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东北石油大学201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东北石油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东北石油大学。
英文名称为“Northeast Petroleum University”。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220。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东北石油大学。
第八条 办学地点:
校本部(本科)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路199号 邮编:163318
分校区(艺术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晚报大街5号 邮编:163311
分校区(高职专科)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西段550号 邮编:066044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东北石油大学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根据学校历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情况、各学科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求情况,兼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人数比率、生源质量及考生需求等因素进行分配和调整。
第十四条 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结果为准,也可登录我校招生办主页http://zsb.nepu.edu.cn查询。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高校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必须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东北石油大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认真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东北石油大学根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2016年录取工作继续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
(3)在计划数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同等分数、同等志愿条件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二十一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我校按照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业设计、建筑学两个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二十三条 除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旅游英语、涉外旅游等专业身高要求男1.7m,女1.6m以上外,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高不做特殊要求。但鉴于部分专业的实际情况,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有一定的限制(专业体检受限专业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招生办主页http://zsb.nepu.edu.cn查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获得各省(自治区)招办组织的专业考试(省统考)合格证书;
(2)由我校组织专业考试(校考)的省份,还必须获得校考合格证书;
(3)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4)由我校组织专业考试(校考)的省份,按照校考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未组织校考的省份,按照省统考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专业测试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东北石油大学学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