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1 01:59作者:王华老师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校长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学校执行湖南省关于应、往届生的招生政策。艺术类各招生专业成绩认可省专业联考成绩,无其他限制。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英语教育专业要求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师范教育类考生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四肢健全,无残疾,男生身高在1.60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50米以上。
第十七条 执行湖南省考试院有关录取规则,学校依据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数高低排序。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应获得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合格证。
凡获得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我校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联考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不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