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5:17作者:王华老师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履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企图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抉择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履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履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选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反省公司财务;
(2)对履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履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履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履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履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该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遵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国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收场后,清算组该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