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0:22作者:才子老师
4、拟转入学院可以根据申请转入学生情况确定考核科目、方式、时间、地点,并将考核安排报教务处备案。拟转入学院应在对学生情况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于每学期第16-17周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面试。根据考核、面试结果,由院长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是否接收的意见(不接收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于每学期第18周将所有转专业审批表送教务处;
5、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9周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下学期开学前审核转专业学生资格后印发文件。
第五条 各年级转入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在5%以内。
第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期原专业的学习任务。无故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所取得的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其余非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可申请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限选课必须补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