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02:41作者:王新老师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其下设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和提名组成人选,审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四)审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六)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为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为学校预算决算,特别是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为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本条第(八)(九)(十)项所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就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技发展、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第四十八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学位评定、授予和管理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中遴选。
学校依据相关条例制定学位管理实施细则,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细则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十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
(四)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等事宜,负责学位授权学科的质量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