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7:21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五条本科、专科(高职)各专业所属的录取批次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除内蒙古自治区外,其他省份考生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的,按考生排位前者优先录取,未进行考生排位的省份参照广东省的排位原则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