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待遇。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后,其家属依法享受军属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按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给予优待照顾,具体以《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为准。二、经济待遇
另:被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一百;立二等功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六十;立三等功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三十;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十。三、就业安置待遇1.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疾被评定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烈士子女。2.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普通本、专科院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加分待遇。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1年内可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按每人每学期4000元给予培训资金补助,其中2500元补助承担培训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用支出,1500元补助用于参训学员的生活费。四、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及其他优待政策外,还享有以下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