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09:58作者:李天扬老师
(六)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七)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处于毕业学年的;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加强和保护基础性专业和急需紧缺专业。
(一)对于本科教育的工学、农学等学科门类的相关专业,高职高专教育的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环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
(二)对于本科教育的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高职高专教育的财经、公共事业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8%)。
(三)对于上述(一)、(二)两款提及的相关专业外的其它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七、录取时生源地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本科一批专业。
八、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只能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码的合作办学类专业。
九、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
十、各高校应积极开展各类心理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等活动,帮助学生从自身兴趣、特长、性格特点及社会需求等方面充分了解学科大类或专业情况,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理性选择专业。
十一、各高校应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办学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校学生转专业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在学校网站公布,切实加强对学生转专业的管理,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教学秩序。
十二、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操作的原则,对违反原则、弄虚作假或瞒报学生真实情况的高校,将予以通报,并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福建省教育厅
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