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0:26作者:三水老师
集美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集大教〔2006〕20号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心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和拟转入学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及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将批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四)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需经外语考核和面试合格方能办理。考核包括审查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和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
第二十九条 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
(一)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能毕业。学院(系)可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审查后,可有条件地(同一课程学时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相同或高于)承认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二)学生转专业时,一般可编入同一年级。转专业后,若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有3门以上(含3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未修或考核不及格,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分收费标准执行。
(四)转专业后,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已取得学分,按专业类公共选修课或综合素质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必须补修。补修应按课程的学分数缴交补修学费。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