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7:45作者:王新老师
儿童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孤残儿童因其生理、心理、社会适应等方面的缺陷,成为儿童中需要特别关爱和特殊照顾的弱势群体。近年来,全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数量逐年增加。身体健康的孤儿弃婴,大都通过收养回归了家庭,而身体残疾和患有各种疾病的孤儿,则大多数生活在各级政府设立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乡镇敬老院等福利机构中。这些儿童同健全儿童相比,其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发展等方面存在较大障碍,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在就学和融入社会生活等方面也将面临更大困难,需要全社会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尤其是满足孤残儿童在康复、教育、社会保障方面的特殊需求,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责任。
三、活动措施
(一)召开专题会议,做好工作部署。
各地残工委和残联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项研究部署全国助残日活动,并围绕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实际,专题研究部署孤残儿童的帮扶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在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保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政策措施。
1.各级政府和残工委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精神,深入了解孤残儿童在医疗、康复、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为孤残儿童办实事、解难题、求实效。
2.各地教育部门要落实孤残儿童教育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孤残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依托现有教育教学资源,为孤残儿童随班就读或接受特殊教育积极创造条件;为符合条件的孤残儿童就学优先提供资助。
3.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研究改善孤残儿童生活水平的政策措施,加大“明天计划”的执行和推进力度。以孤残儿童为重点人群,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孤残儿童做到应保尽保。扶持符合规定的民办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服务,开展社区家庭康复,为社会组织在孤残儿童康复教育领域发挥作用提供政策支持。
4.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残儿童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