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4 19:07作者:李天扬老师
2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2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⑶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⑷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⑸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⑹多次偷窃;
⑺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⑻吸食、注射毒品;
⑼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2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