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7 03:48作者:王华老师
对干部能下作出刚性规定,补齐干部制度短板。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废除事实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完善领导干部退休、任期、交流、问责等制度,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和能上能下问题的解决。但从总体上看,干部能下还存在制度短板,能上能下的双向机制并没有真正形成。用什么干部是导向,不用什么干部同样是导向。只有两个导向都明确清晰,干部队伍方能始终处在活水循环状态。《规定》聚焦干部“下”的问题,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情况,包括到龄退休免职、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在“让无为者无位、不胜任者无位、违纪者无位”上划出了“硬杠杠”。《规定》还对干部“下”的原则、方式、程序、渠道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打通干部“下”的通道,对于优化政治生态、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明确不称职干部的调整措施,破解干部能下的瓶颈制约。实现干部能下的难点,是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不到年龄不下、不犯错误不下”在一些地方成为惯例。实现干部能下,关键是让那些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下”得合理合法、服众服气,能够起到激励干部队伍建设的作用。这就要对干部调整制度作出科学设计。为此,《规定》按照从严的要求,重点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作出明确规定,梳理了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具体表现。这些具体标准既有助于广大干部树立正确从政理念,也能让不称职干部“下”得有理有据。《规定》还从守纪律讲规矩的高度,提出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4类干部要坚决调整下去的要求,从制度上设定了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底线。
完善干部“下”的出路安排,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特别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不是简单“一下了之”,而应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好后续工作。为此,《规定》提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多种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使每一位“下”的干部都能适得其所;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给予关心帮助;加强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教育管理,使被调整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规定》还提出对“下”的干部也要实行动态管理,在组织调整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仍可以提拔任职,使这些干部还有机会上来,打通干部能上能下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