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2 05:23作者:王新老师
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这就要求我们第一个共产党员要严格用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严格遵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违法乱纪。
四、共产党员要牢记入党誓言对党忠诚
入党誓言是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党员对党和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和保证。当前,我们党已经是一个拥有八千多万名党员的世界上第一大执政党,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长期执政,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面对艰巨复杂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面对党所面临的各种考验和危险,如果没有统一的意志和严明的纪律来维护,什么事情就办不成,中国共产党就执不了政。所以每个共产党员必需牢记入党誓言对党忠诚老实。
五、严守党的纪律,拒腐防变。
以习近平为中心的党中央,开展反腐斗争以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形成了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挖出了党内大、小腐败分子,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自己一步步走向罪恶的过程中,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干部的基本原则,降低标准,放松要求,心存侥幸,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一名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作为一名基层管理人员,在行风方面不仅要保证自己不出行风问题,而且还要保证身边的同志不出行风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平时要加强学习,强化教育,确保执法大队行风廉不出问题,行风廉政建设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一个行业、一个单位的兴衰誉毁。始终把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贯穿到各项业务工作中,主动接受监督。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