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6 09:57作者:王华老师
五是对党不忠的行为(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对党忠诚”是入党宣誓词的重要内容。信仰与行为,在国内与国外、顺境与逆境的表现,都可以反映出是否对党忠诚。新《条例》具体规定了以下对党不忠的行为: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等等。其中,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或参加迷信活动系新增。如,不久前通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违纪行为。
六是在涉外活动中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言行(第六十条)。随着我国的发展,国内外的党际交往、涉外活动越来越多,加强涉外活动的纪律要求,势在必行。旧《条例》仅针对“行为”,新《条例》将之修改为“言行”,更加全面。
七是不作为(第六十一条)。新《条例》将“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纳入纪律处分范围,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今年6月,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因全省地税系统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认真整改巡视组发现反馈的问题,被追究主体责任、免去职务。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新修订《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进行细化、具体化,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以及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这是我们党作为先进政治组织的底线和要求。”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了党史上第一部党章,便对政治方面的纪律作出明确规定。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政治纪律”一词,并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1929年,古田会议通过决议,针对党和红军内部存在的不讲政治的单纯军事观点、小团体主义等不良思想倾向,专门作出纪律规定。正是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规范和保障下,我们党一路走来,不断攻坚克难,从胜利走向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