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8 11:46作者:李一老师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二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第三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四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五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六条 补贴资金资金的申报 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七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 购机者应在购机后工作日10内将购机发票送到县农机部门进行录入手续,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县农机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购机确认书,购机发票,身份证明等手续。第八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