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1 16:57作者:三水老师
【解读】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决定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解读】决定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的划分来决定是否属于工伤,如果是劳动者负主要责任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事后只能向肇事方或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相比之下,原规定无限制的扩大用人单位和保险基金的责任,导致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职工也被认定为工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决定相比原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更加合理、公平,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目前城市交通具有多样化形式的现状,决定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些非道交法上规定的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范围,当然,前提是“非本人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