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6:39作者:王华老师
在双方对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娟夫妻俩未交纳停车费的情况下,两人将车停在小区入口处离开,物业对其车辆上锁,双方的行为均存在过错。
物业的锁车行为,已超越了物业公司服务与管理的职责范围,侵犯了小娟夫妻俩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十)赔礼道歉。”之规定,物业公司应向小娟夫妻俩赔礼道歉,并出具书面道歉书。
关于小娟夫妻俩要求物业支付租车费的诉请,因出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租车出行并非唯一和必须的出行方式,3天3600元租车费过高,对小娟夫妻俩主张的租车费,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小娟夫妻俩向物业交纳的400元停车费,因停车交费是业主享受物业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对小娟夫妻俩要求物业退还400元停车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故判决,小区物业公司就锁原告车子的行为,向小娟夫妻俩出具书面道歉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