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16:29作者:三水老师
多人都见到这样的报道,同样是发生交通事故。有的人死亡能获得数额巨大的死亡赔偿金。但是,有的人却得到的非常少,所以大家会感叹真是“同命不同价”啊!那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个结果呢?今天就详细为大家讲述一下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也就是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明确按照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这样就基本解决了以往同一起事故中,不同户口的人其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同的情况。
例如,在上海市发生的事故,导致三个人死亡,这三个人分别是上海市人口,一个是河南农村户口,另一个是湖北武汉户口。这三个被害人所在地的人均收入差异非常大。但是,如果是在上海是起诉的,那么三个人的死亡赔偿经都直接按照上海市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计算二十年。假如说上海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5万元,三位死者是60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每个人都为:5X20=100万元。这就基本解决了以前“同命不同价”的情况。
但是,有人会这样问:如果是发生在收入水平较低的地方呢?比如,发生在湖北武汉的事故,同样导致三人死亡,一个是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一个是湖北本地人,另一个是上海人。在这个案件中,从人均收入上看,上海市>武汉>西部地区。那么这种情况该怎么算呢?
不用担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上海人的家属能证明其本地人均收入高于武汉的,那么这三位死者的家属都可以获得按照上海市人均水平计算的死亡赔偿金。所以说新规定出台以后,基本上不会再出现同一起事故,不同户口人的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同的说法了。但是,新的规定依旧没有解决不同地域发生事故时,不同户口之间“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死亡赔偿金计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