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6:08作者:李一老师
各州(市)卫生局须向社会公布免费婚检机构名单,发放“免费婚检定点机构”牌匾,统一刻制婚检机构专用章,专用章样式报婚姻登记机构备案。
五、自愿免费婚检原则
(一)倡导与自愿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婚检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科学婚检理念,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自愿参加婚检,以避免各种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危险因素,有效减少传染病、性病的发生和出生缺陷。
(二)基本项目免费的原则。符合免费婚检条件的对象,婚检基本项目一律免费。婚检机构不得向参加婚检的当事人收取基本项目检查费用,不得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三)规范服务的原则。免费婚检机构按照法定婚检内容进行严格、规范的咨询和检查,保障服务质量。
(四)方便群众的原则。推进在免费婚检机构开展领取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优生检测服务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
(五)婚检结果保密的原则。免费婚检机构须维护婚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其个人隐私以及知情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婚检当事人的检查结果。
六、自愿免费婚检流程
严格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婚检机构为接受婚检的男女双方提供规范的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和咨询,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向服务对象反馈、解释婚检结果,加盖婚检机构专用章,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及时登记婚检台账,填报婚检相关信息。
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可以矫治的疾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或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对不能诊断的疑难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医生应向其讲明科学道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
七、部门职责
免费婚检工作涉及卫生、民政、财政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部门。制定免费婚检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依法严格审批准入婚检执业机构,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组织开展婚检、优生优育、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监督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管理服务质量,并按《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范服务行为,对于未提供相关检查就出具虚假婚检结果报告的机构和人员,一经查实,应当给予严肃处理;做好免费婚检补助经费的审核,按规定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向免费婚检工作承担机构拨付兑现补助资金。负责定期向政府报告免费婚检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