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4 03:15作者:李一老师
许多打工者千方百计追讨被拖欠的工资,是明智之举,但是,很少有打工朋友知道,如果工资被拖欠,除了理所当然有权要回被拖欠的工资“本金”外,还有权获得被拖欠工资“本金”25%的经济补偿金。其法律依据在哪里呢?我国《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④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的。众所周知,我国《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由于《劳动法》的上述规定过于原则,早在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即现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就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发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此《经济补偿办法》也于1995年1月1日开始与《劳动法》配套执行),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这就使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明确具体,在实践中很好操作。或许,有的打工朋友会疑惑不解:《劳动法》和上述《经济补偿办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都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而我是在私营企业里打工,私营企业不属“用人单位”,可能不适用上述关于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吧--其实,这种顾虑完全是多余的。因为,《劳动法》第2条规定得很清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劳动法及其相应法规中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包括了私营企业在内;如果个体老板拖欠了打工者的工资,在支付所欠工资的同时,还完全应该根据劳动者的要求,依法支付相当于欠薪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