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4 03:13作者:才子老师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是毫无疑问的,但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拖欠工资75%的经济补偿,是否能否得到支持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操作,劳动者需向有关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诉维权,由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监察部门将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支付加倍赔偿金。
此外,在本案中,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