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6 10:17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七十八条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立案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证据材料;
(七)财物处理单据;
(八)其它有关材料。
副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三)核审意见;
(四)听证报告;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十九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
第八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第八十一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
对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执行。
第八十二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期限内结束案件审查。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审查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审查决定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八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十四条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审查结论一般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