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拖欠工资找谁,陕西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2)
更新时间:2018-08-15 17:52作者:才子老师
(五)快速高效查办投诉案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向农民工公示所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和分包企业的总部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同时公示省政府规定的施工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每月的具体支付日期,施工所在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详细办公地址和投诉电话。对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劳动监察机构要在法定时限内快速查处;对农民工申诉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适用简易程序,迅速作出裁决。
(六)推进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实行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经常性检查工作。每年10月至次年春节前,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行多部门“一厅式”集中办公,发挥部门优势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面,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针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总部与项目部经常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特点,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执法协作制度,正常施工期间的问题由企业项目部所在县(市、区)处理,工程竣工后的问题由企业总部所在县(市、区)处理。完善劳动监察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协作制度,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四、健全工资保障和监管制度
(七)改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市、县、区要对现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变施工企业缴纳为建设单位缴纳,在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立项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0.5%-3%向建设单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从源头上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与农民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在新项目开工前一年内有拖欠工资问题,确需向其收取工资保证金的,允许其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等方式,履行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八)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处理制度。完善农民工欠薪问题应急处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性事件。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欠薪问题,先行垫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欠薪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者以讨薪为名实为达到其他目的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快速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加大对欠薪失信企业的惩治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信用体系,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各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进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加强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