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0:51作者:李一老师
1.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投靠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市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现未婚的子女需同时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出具的现未婚证明。
2.工作调动、录用公务员户口迁入
1)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县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证明。
2)接收、录用单位出具证明;
3)本人及随迁配偶及子女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已成年子女还需提供未婚证明。
4)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个人或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公房使用证》、《房屋租赁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3.部队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件;
3)军官证;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购房户口迁入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房地产权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加盖房管部门公章);房地产权证系多人共有的,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产权共有人需提交放弃立户书面申请材料;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被申请人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市级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5.务工户口迁入
1)本人申请;
2)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市辖区满一年,其它县区不受年限限制);
3)人社部门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市辖区满一年,其它县区不受年限限制);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被申请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市级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6.人才引进户口迁入
1)本人申请;
2)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引进人才入户通知书》或《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
3)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个人或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公房使用证》、《房屋租赁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5)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被申请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市级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