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5:19作者:三水老师
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当依据《吉林省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全额代交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外,还应当缴存以下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一)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30元的电梯专项维修资金;
(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经营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不承担前款规定的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税收事宜,按照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逾期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书面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10%的比例扣减建设单位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并将扣减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物业项目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