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5:18作者:王华老师
对五保户和实行生活低保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综合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未全部完工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应低于约定收费标准的20%,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全部完工,再按约定的物业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高于2.00元,业主与物业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或装修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起止时间、收费依据、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停车收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规划配置的车位、车库及路面临时停车泊位,在规定标准内可以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蚌埠市物价局、房管局《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蚌价管〔2009〕39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确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收益的分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