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1:42作者:三水老师
问责,隐含着权责对等原则,这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以往,我们习惯于官员出了大事才追究责任,甚至只要不触犯党纪国法,即使出事一般也不直接承担责任。官员权力很大,责任却不很明确。2003年“非典”以后,问责才慢慢开始运用和法制化,尤其在行政问责方面。但党内问责法规体系建设仍显滞后。2009年“暂行规定”权威性系统性不足,比如被问责官员如何复出不明确,屡受诟病,问责效果受到质疑。因此2013年“规划纲要”提出要进行修订,包括“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问责条例的出台,使问责制从“暂行规定”上升到了“条例”的权威高度,使权责对等原则得到了党内法规的严格规范。它将促使人们由更严肃的事后追责,进一步重视和关注更明确的事前明责,从而有效地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纵向压给各级党组织,横向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更重要的是,它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内法规有刚性,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失责必问将成为常态。这就抓住了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以问责倒逼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认真贯彻问责条例,就能将从严治党的整体责任,转化为各级党组织的具体责任;把中央的担当精神,转化为各级党的领导干部的担当行动,使“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成为党的干部的自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