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5:00作者:李天扬老师
还在为收养了孩子,却迟迟无法为孩子上户口而发愁?还在为因嫁入外省“丢”了户口而尴尬?别担心,陕西户籍新规出台了,11类“黑户”落户不再难了!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通过省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全面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确保每位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取消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