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00:08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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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勤人员安置办法解读
减少公务用车就意味着将减少司机,为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湖北省专门配套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办法》(简称《人员安置办法》),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不将人员简单推向社会。
办法适用的“司勤人员”是指在省级参加车改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司机、维修等岗位上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办法要求,各部门、单位应根据保留公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按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除此之外,采取多种方式安置其他司勤人员。首先是内部转岗,对于在册的正式司勤人员,通过加强岗位管理,尽量将其安置到本部门、单位的其他岗位,并做好转岗培训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的岗位。其次,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促进司勤人员在单位部门继续就业。
对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省级车改制度正式实施当月起计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已订立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对于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时的经济补偿也参照解除合同的规定执行;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实事关系的司勤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中对应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进入单位、企业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失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