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5 21:05作者:王新老师
3、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4、具有山西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性补缴不得超过10年。
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