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5 21:02作者:王新老师
福建补交社保流程和手续,2016年福建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条件
社保补缴问题咨询。
诉求编号: | FZ13102100699 | ||
诉求标题: | 社保补缴问题咨询。 | ||
诉求内容: | 本人于2011年11月加入A公司,并开始缴纳社保,2012年8月离职并立即加入B公司。期间,2012年9月,因A公司未及时对本人做减员处理,导致B公司无法缴纳本人社保。造成本人2012年9月社保中断,10月起正常缴纳至今。请问: 1.现可否补缴2012年9月社保,有何手续? 2.本人于2013年5月生育,可否报销生育费用? 谢谢 | ||
转办意见: | 福州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1、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3-10-2908:14前回复。(2013-10-2208:14) | ||
市领导批示: | |||
区(市)县领导批示: | |||
回复意见: | 您好!1、2008年1月以后基本养老保险中断补缴由新参保企业直接向地税机关申报,社保中心无须办理任何手续。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或失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2、《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建立生育保险关系的职工(含中断后重新建立的),须分娩前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未满12个月的职工,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另据《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人社保〔2011〕37号)的规定,“参保职工在分娩前连续正常缴费,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补缴后生育保险视同连续缴费,但在中断期间分娩的,生育津贴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计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10-2510:12回复) | ||
诉求人: | 陈 | 事件地点: | 福州 |
诉求时间: | 2013-10-2118:51 | 截止日期: | 2013-10-29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