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0 22:46作者:李一老师
此前的2月5日,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8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土部机关集中办公,集中讨论研究了《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就开始同步研究起草《细则》。《条例》出台后,国土部加快了工作进度,在前期理论研究及立法工作成果基础上,研究形成了《细则》初稿,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局意见后,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细则》(征求意见稿)。
此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共8章137条。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特殊管辖问题。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发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外界较为关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方面,《细则》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公开查询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不动产除外。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细则》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细则》还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基本程序要求,对查询申请材料、不予查询的情形、查询场所与查询时限等做出规定,明确了查询的程序性要求,体现便民原则。
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关系问题,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登记信息公开查询要继续依法开展,但不会无条件、不受限制地全面公开,不会导致居民住址、身份等基本信息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