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11:57作者:三水老师
6.论主权者
在别的个人面前,他是由全体缔约者构成的主权者中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来说,他确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7.论社会状态
社会契约使人们所失去的,是它的天然的自由,以及那种他想得到和能得到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应享用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8.论财产权
共同体接受个人的财富,并不是在剥夺个人的财富,而是为保证这些个人财富的合法性,使他们的占有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把他们的享用变为所有权。
第2章主权和公民权利
1.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主权既然是行使公意,所以就永远不能把它转让;主权者既然是一个集体的意志,所以代表他的就只能是他自己。
2.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每当人们觉得主权是分离的,那么犯错误就在所难免。
3.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人们总希望自己幸福,但他们并不一定了解幸福所在。人民绝对不会被腐蚀,但往往会受到欺骗。
4.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但这种权力却是有限的,他不会超出、也不允许超出公共约定所规范的界限。
5.论生死权
每个人都有权让自己的生命冒险,为的是保全自己的生命。
6.论法律
确切地说法律只是社会结合的条件。制定法律的人,只能是服从于法律的人民;规定社会条件的人,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
7.论立法者
立法者在各个方面的素质,都应当堪称国家中的一个杰出人物。他不仅天赋如此,职务更要求他如此。
8.论人民
人们对自由可以去争取,但却永远不能失而复得。
9.论人民(续)
社会的纽带愈延伸,也就愈松弛。因此一般说来,小国在比例上更甚于大国。
10.论人民(续)
使一定面积的土地能够满足一定人口的需要,使居民们的数量正好与土地能够养活的人数相当。
11.关于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除了人们所共同的准则以外,每个民族都有自身的某些原因,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社会秩序,并使国家的立法只能适合于自身。
12.法律的分类